1月29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额定功率不低于5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500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具备电力储能系统特性且能量在100千瓦时以上的分散式电化学储能装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指出,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不含用户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的质量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办法》强调,接入公共电网或单位内部电网的项目,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供电网接入服务,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并网调试和并网验收工作,并出具并网验收意见。新型储能电站的涉网设备及系统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并网检测,检测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制定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经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试验。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上传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流、荷电状态等运行信息,接入公共电网的应接受电网调度管理,信息传输应满足网络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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